为全面改善城市环境,创建国家卫生城市,提高市民的幸福感和获得感,依据相关法律、法规和规章,结合我区实际,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严禁任何个人、单位随意倾倒、抛洒、堆放城市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。一经发现以上行为,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,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。
二、严禁占道经营、占道装修、占道作业、占道娱乐、占道堆放等侵占公共空间的行为。一经发现,对经营性占道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,对个人非经营占道行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。
三、严禁车辆乱停乱放。汽车停放须在已规范的停车场或泊车位内,两轮、三轮车停放须在人行道上指定区域,做到有序停放、顺向停放、按位停放,严禁压线越线、逆向等行为。对违反法律规定乱停乱放的车辆,两三轮车由城市管理部门拖移,汽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移,并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。
四、临路(街)所有单位、门店、住户须严格落实“门前三包”责任制,即:
(一)包卫生:对本责任区进行清扫,保持地面全天干净整洁,即无烟头,无果皮,无纸屑、塑料袋,无污水等。
(二)包设施:爱护门前卫生责任区内的市政、园林、环卫等设施。
(三)包秩序:严禁占道经营、乱堆乱放、乱吊乱挂、乱停车辆等行为。
五、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遵守、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责任和义务,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有劝阻、制止和举报的权力,举报电话:12319。
六、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,由区城市管理局、区公安交管大队依职权予以行政处罚。对拒绝、阻碍、妨碍执行公务或谩骂、侮辱、殴打执法人员的,依法给予治安处罚,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,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
特此通告
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
二O一九年七月二十日
本文来源:南康发布